鄭州華信學院2013年高考招生章程

學習頻道    來源: 鄭州華信學院      2024-07-20      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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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州華信學院2013年招生章程
 
  第一章 總則與辦學概況
 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教育部有關規(guī)定,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“陽光工程”要求,進一步規(guī)范招生工作,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  第二條 學校全稱:鄭州華信學院,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,現設東西兩個校區(qū)。
        第三條 學院設有機電工程學院、建筑工程學院、管理學院、醫(yī)學院、商學院、藝術與傳媒學院、繼續(xù)教育學院等7個二級學院和信息工程系、外語系、基礎教學部、公共體育教學部、中專部等5個教學系部,開設本、?茖I(yè)70個(含專業(yè)方向),已經形成了以工學為主,工學、管理學、醫(yī)學、人文學科、社會學科等多學科協調發(fā)展的辦學格局。
 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
 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,全面貫徹執(zhí)行教育部和各。ㄊ小^(qū))招生政策,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,并領導和監(jiān)督招生工作的實施,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。
  第五條 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,負責制定本校招生事業(yè)計劃、分省分專業(yè)來源計劃,做好招生宣傳工作,并組織和落實招生錄取工作。
  第三章 招生專業(yè)、招生計劃公布及要求
  第六條  我校招生專業(yè)及計劃以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為準。
        第七條  2013年學院面向全國28個。ㄊ小^(qū))組織全日制統(tǒng)招本科層次和全日制統(tǒng)招?茖哟螌I(yè)的招生錄取工作,具體分省分專業(yè)招生計劃以各省(市、區(qū))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。
        第八條  學院所有招生專業(yè)均無男女比例要求。
        第九條  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照教育部、衛(wèi)生部、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(fā)的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》執(zhí)行。考生入校后進行體檢,不符合標準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。
  第四章 錄取規(guī)則
  第十條  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(guī)定,堅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擇優(yōu)”的錄取原則,優(yōu)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,擇優(yōu)錄取非一志愿考生。
  第十一條 學院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20%,視各省生源情況確定。
  第十二條 對各考生相關科目、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、對按規(guī)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無特殊要求,統(tǒng)招本科和?频招生計劃優(yōu)先滿足考生第一志愿。
 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(yè)安排,按盡量滿足考生第一志愿第一專業(yè)的原則確定其錄取專業(yè)。
 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(yè)錄取原則:文化課和專業(yè)課成績均達到省錄取最低控制線后,按照專業(yè)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(yōu)錄取。
        第十五條 我校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,錄取結果可在各省(市、區(qū))招生辦的網站上進行查詢。
  第五章  收費標準及其他
  第十六條  我校收費嚴格按照河南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的標準執(zhí)行。
        第十七條  獎學金、助學金: ①獎學金: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,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。學院獎學金:一等獎學金1000元,二等獎學金800元,三等獎學金600元。②助學金:國家貧困助學金(每年3000元/生)。
  第十八條  助學貸款:學院設有獎助學辦公室負責國家助學貸款事項,每學年貸款額度最高為6000元/人(無利息)。
       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:學院專門設立了大學生勤工助學部門,在校期間,學生可以在集團公司下屬企業(yè)或校內通過勤工助學獲得一定的報酬。
    第二十條 學院頒發(fā)的是普通全日制本、?聘叩葘W校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,注明的學校名稱為鄭州華信學院。
       第二十一條 招生咨詢部門:鄭州華信學院招生辦公室,聯系電話:0371-85011888。
 地址:鄭州市南大學城新鄭新城區(qū)中華北路鄭州華信學院新校區(qū),
 郵編:451100。全國免費咨詢熱線:4000-676-999。學院招生信息發(fā)布網站:
 http://zsb.zzhxxy.com,學院網址:http://www.zzhxxy.com,  E-Mail:hxzhaoshengban@sohu.com。
  第六章 附則
 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鄭州華信學院全日制統(tǒng)招本、專科招生工作,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 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,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(guī)定與本章程不一致之處,以本章程為準。
鄭州華信學院
 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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